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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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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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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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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本单位产品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进入流通领域的本单位产品,在任何时候有召回要求时,都能迅速停止销售和撤出市场,有效有序地从市场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或不合格产品。
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四、为加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单位成立由厂长为组长,生产部、质检部、销售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产品召回小组。
五、由质检部负责确认召回产品信息,召回小组负责制定召回计划,通知和实施召回,提交召回报告,确定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法。
六、出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在产品包装上加粘(放)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生产班组、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仓库做好出入库记录,供销科做好销售记录,以便于产品的溯源和召回。
七、召回小组收集相关信息,追溯产品,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召回原因及危害性、拟召回数量、召回地区、建立健康安全投诉档案、完成召回的时间估算等。
八、在确定对某批产品实施召回时,发出召回通告,通告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和生产日期、确认产品所必需的其它细节、召回原因、危害的性质和食用的后果、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法、联系人、24小时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九、召回通告必须在召回开始的24小时内发出并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十、用同一品种同等数量或不同品种同等价值的产品换回用户的产品,用户不同意调换则退回货款。
十一、产品召回后,隔离存放,并详细登记召回数量、规格。
十二、召回小组负责确定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法,包括:经重新加工检验合格后投放市场;或彻底销毁;
十三、产品召回结束后,召回小组编制召回报告,内容包括导致采取召回的问题,召回的措施,召回结果(通知收货人的召回数量、日期及方法,收货人答复召回的数量及实际还回的、仍持有的产品数量,没有回复的收货人数目,尚未召回数量、召回比例等),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法,召回效果的评估等。
十四、召回结束后,为避免今后发生同样问题,应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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